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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