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以及其他种种原因,难免会出现错误、不当认定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情形,这就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那么出现上述情况时,作为事故认定书中的各当事人到底应该怎么办好呢?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
1、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复核。应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也可以不申请复核,而是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或者不当的,由法院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来认定事故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而使《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被采纳。为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或者申请法庭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通过有关线索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总之,当事人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被采纳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就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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