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交通常识
|
事故处理
|
事故认定
|
事故赔偿
|
车辆保险
|
交通刑辩
|
法律文书
|
交通法律
|
其他事故
|
成功案例
|
业务范围
>> 分 类 导 航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认定】
┝
概念界定
┝
事故认定
【车辆保险】
┝
交强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其他
【事故赔偿】
┝
权利和责任主体
┝
赔偿范围和标准
┝
司法鉴定
┝
索赔实务
【其他事故】
┝
医疗损害
┝
工伤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护 士 条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他事故
→
医疗损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17 11:30:47 阅读次数: 155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
民法通则
第
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下一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