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举办者要及时维修B级危房,拆除C、D级危房,禁止在C、D级危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小学高度超过500mm的升旗台基应当设立栏杆,危险建筑物应设置警示围栏。中小学应当设立禁止攀爬靠近教室平台旁的树木的警示标志或者围栏。 学校应当或者提请有关单位及时拆除校园内废弃的建筑物、电线杆。 第十三条 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不得出租校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中小学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班主任和辅导员履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应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 (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 (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 (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召集中小学教师参加会议,应提前2日告知学校。 除非发生突发事件,中小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的学生学籍、学位管理以及学生处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章的规定。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小学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或组织学生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实习,学校或者实习单位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内带跑和观看比赛,不得在室内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教学楼进行晚自习的,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的行政运转必须照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 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担任校车的司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驾龄。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或者本年度发生过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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