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故赔偿 第六十五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应当给予受害学生赔偿。 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部门制作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 学校承担经济赔偿的方式是金钱赔偿。任何单位不得将学校的教室、教育教学场地、设施和学生宿舍扣押、拍卖、变卖抵作学校的赔偿费用。学校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升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负担的赔偿金,是学校与事故当事方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赔偿责任的,学校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条件下有剩余,受伤害学生或者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必要的救治费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资助受伤害学生一部分医疗费或生活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经济帮助为名,强迫学校承担受伤害学生的救治费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追偿金,但应保留被追偿者家庭的生活费用。 学校追偿不包括被追偿者的家庭财产和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应当负责筹措赔偿金。 公立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协助筹措。 民办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举办者协助筹措。 公立学校能够筹措赔偿金而不筹措赔偿金,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协助筹措赔偿金,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筹措。 公立学校的主管部门不协助学校筹措赔偿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协助筹措。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参加校园方责任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为本地区学校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公司,学校自愿选择其中一家为投保公司,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支付公立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依据学校与受伤害学生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理赔,拒绝理赔或者拖延理赔的保险公司,教育行政部门终止其在本地区学校推行校园方责任险的协议。 第七十一条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公立中小学共同出资,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学校无力筹措的部分赔偿金。 筹措伤害准备金,可以采取社会募捐、政府资助、政府和学校按年度根据一定比例出资等多种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 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非常设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学校均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二条 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的地区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可以向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助赔偿金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当事人;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三)学校负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书、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 (四)学校自筹的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差额。 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申请资助的学校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第七十三条 公立学校管理混乱,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当年仍然发生同一类型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学校追偿政府支付的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筹措的赔偿金、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委会支付的赔偿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宣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除非保险公司书面声明保险责任自学校收到学生的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学校代收保险费不得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