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幼儿入园、离园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幼儿园按照服务家长、保教并重的原则,根据幼儿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按照幼儿园管理规定,落实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其他教育机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