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与学校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2、调解。在双方自愿得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3、诉讼。调解不成;或者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然,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予以解决相关争议,不必先行协商或者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