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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身亡,部分家属起诉成功立案,成功获赔近二十万元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钟乐军 律师 发表日期: 2017-08-03 10:14:44 阅读次数: 18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件情况

  2015年11月11日07时40分,黄先生(以下称受害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和起义路交叉口横过马路时,被郭某驾驶的车辆撞倒,造成胸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遂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住院42天后,于2015年12月22日死亡。该事故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受害人和司机郭某对此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受害者家属四万余元,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部分家属决定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问题。由于受害者家属中有部分人因某些原因拒不配合诉讼,其他同意诉讼的受害者家属曾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被告知部分家属起诉因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受理;最后该部分家属找到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钟律师及其律师团队经过认真研究分析,认为部分受害人家属可以单独起诉,受害人部分家属遂委托我所及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受害人的四个子女(受害人父母及妻子已经去世)属于此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法理论及部分司法实践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所有共同诉讼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必须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仅有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作为原告单独起诉,而遗漏了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时,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应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但是从法理上讲,允许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单独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同时上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本身就是对不同情形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必要共同人单独起诉后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如果不允许部分必要诉讼人单独起诉,上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毫无任何存在的意义了。因此,对上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反向解释,完全可以得出允许部分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单独起诉的结论。

  本案我所承办律师以此为依据,说服立案庭法官,从而得以成功立案并追加了原告。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后死亡,且住院合计42天,住院期间由护工和家属各一人陪护也与其伤情相符合,原告主张护工护理费、家属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未超过本院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的相应赔偿项目的金额,故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病例、票据等为证,被告虽对此有异议,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109692.45元给原告;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89139元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24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咨询热线:13631374937http://www.sish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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