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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商业三者险可免赔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8-28 10:01:35 阅读次数: 16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黄亚茂、茂名市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保金、杨美荣、景小妮、陈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一审被告李荣、茂名市润源丰化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江国芹、张晨曦、张云航、张国付、陈丙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批复》

                                                      (2014)粤高法民复字第1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

   商业第三者险与交强险是有区别的,商业三者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购买的责任保险,虽然客观上也有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但其设立目的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而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审查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肇事后逃逸免赔的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有加大逃逸者的违法成本从而促使其遵章守法的导向作用,故即使逃逸行为并不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可依据合同条款免于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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