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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滴滴空姐遇害案引出的悬赏广告争议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8-30 11:21:44 阅读次数: 17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宏网6月1日综合报道: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案再起波澜。近日,参与搜寻空姐遇害案嫌疑人刘振华的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委托律师向滴滴提出悬赏支付。救援队队长表示“我们做这个事情是公益的,但是滴滴他们对社会有过承诺”。代理律师称正与滴滴方协商。
   由此引出关于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给予报酬的义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有承诺,唯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停止条件。其二为合同说(要约说),认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所提出的条件是一种要约,此种要约因一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悬赏合同。我国目前采用合同说。
   二、我国目前关于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一)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最主要的法律效果。悬赏广告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完成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会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有明确约定,如“如有提供破案重要线索者,支付酬金五十万元”,或者“评为一等奖之作品,获得奖金一万元”,“请拾到者归还,失主愿以五千元重谢”等。悬赏广告有明确约定的,支付报酬时则以约定为准。也有一些悬赏广告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没有具体约定,只是说“请予归还遗失物,失主愿重金酬谢”。重金酬谢,只是说明要给予酬谢,但酬谢的数额并不明确。但一般应当符合:下不低于完成行为人为此付出的费用等成本,上不高于悬赏广告人因此而获得的最高利益。如归还遗失物的,不能低于拾得人的保管费用、返还费用,不宜高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总之,应以生活之常识、常理,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报酬的数额。
   (二)完成悬赏广告行为所产生的成果的归属
   一般的完成悬赏广告行为都会产生成果,有的成果不能独立存在,如提供线索破案,结果是破案,但不能作为独立价值而确定其归属;有的成果则可能成为法律上承认的独立价值的财产,如文稿、商标、专利等等。那么这些完成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这些完成行为之成果原则上这些成果的归属应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处理。悬赏广告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行为人所有。 
   四、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 
   悬赏广告在两种情况下效力受到限制:一是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完成负有特定合同义务的人;二是对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 
   (一)对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 
   根据悬赏广告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约定,该合同相对人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则该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同时也是其履行与悬赏广告人合同义务的行为,这就产生同一行为满足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形。此种情形,应当采用特别约定优先的原则,该合同相对人只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人之间单独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比如,游泳场馆按照其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负有在顾客游泳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其进行的救助行为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一致,而要求取得报酬。 
   (二)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行为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情形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2.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完成某行为的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适用的上述例外情形,为一般通例。现实中也经常见到如犯罪受害人家属奖赏破案的警察的情况,奖赏负有法定或者合同义务的人的情形。此种奖赏原则上属于道德层面,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除非当事人在悬赏广告中明确确定不适用上述例外,一般不宜支持支付报酬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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