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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因孩子骑车被撞身亡向OFO公司天价索赔878万,可行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9-14 11:05:24 阅读次数: 15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7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发生了上海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事件: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据悉,当天13时37分,该男孩骑ofo共享单车,以18km/h的速度,沿天潼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事发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静安区交警认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7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师将肇事司机、所属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之后追加OFO为被告方,连同其他三方被告,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显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2、判令被告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3、被告二(肇事客车司机)、被告三(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四(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由被告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笔者也是感到颇为痛心,同时也为当下大城市中共享单车的泛滥和被未成年人滥用的现象感到非常担忧。回到法律层面,相信很多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特别是对于OFO公司的天价索赔是否有依据这几点非常困惑,对此,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一、肇事司机、其所属公司的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否因职务行为而驾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肇事司机在工作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本身不承担责任,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司机并非在工作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在驾车从事其他私事过程中撞死小男孩,那么其所属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有一个例外,即如果其所属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如明知其身体、精神状态不好仍将本应入库的车辆交给其驾驶办理私事),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我们暂不明肇事司机是否在工作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责任主体,尚需要经法庭裁判。对于赔偿数额,应当先在交强险内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付,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承担次要责任,参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划分赔偿配比,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肇事方最多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OFO公司是否具有赔偿责任
   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本身是个侵权纠纷,要让OFO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OFO公司是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不管从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角度,OFO公司都并非侵权主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OFO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受害人家属认为:OFO公司投放装有安全性低的机械锁的共享单车才导致受害人偷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然而,投放共享单车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并非侵权行为,车辆装有机械锁并未对车辆的骑行安全造成影响,车辆被偷骑也不是机械锁的原因,而是受害人自身选择的结果,况且这种选择还是违法的。因此,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OFO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2)OFO公司投放装有安全性低的机械锁的共享单车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综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主要是由于受害人违法骑车、违法逆行和肇事司机未确认安全通行造成,与共享单车无关,且共享单车本身并无刹车失灵等任何技术故障,因此OFO公司投放车辆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如果偷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就要单车公司赔偿的话,那么市民停放在路边的未上锁的单车如果被人偷骑而发生交通事故,该市民也需要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合理。
   (3)OFO公司主观上无过错。投放装有安全性低的机械锁的共享单车确实是高估了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平,但并不代表OFO公司主观上放任其单车被偷骑或者对未满12周岁儿童偷骑单车的行为存在过失。事实上,要求OFO公司采用技术装置保证不符合规定的人都无法骑行单车,这是完全做不到的,亦不符合法律逻辑。如同汽车无法保证没有驾驶证的人不去使用,无法保证有驾驶证的人不去酒后使用,除非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交通事故,否则没人可以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

   综上,家长因孩子骑车被撞身亡向OFO公司天价索赔,基本上是不可行的,OFO公司并非侵权的主体,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肇事司机、所属公司、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才是合理的诉讼方案。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向OFO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该诉讼请求造成的诉讼费成本就增加了六七万人民币之多,如此为一个基本不可能被支持的诉讼请求花费这么大成本,确实得不偿失。但是,如同受害人家属所说:如果起诉诉求要包括换锁,这样才能避免下一个悲剧。那么,家属用天价赔偿金引起社会对共享单车车锁问题的关注,同时倒逼OFO公司改进车锁,采用更为合理的智能锁,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偷骑单车,也是有极大社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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