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交通刑辩】
┝ 交通刑辩
【交通常识】
┝ 交通常识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交通法律】
┝ 法律法规政策
┝ 地方法规政策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法律法律法规政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30 18:12:19 阅读次数: 28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71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