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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3-06-27 14:42:17 阅读次数: 250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穗公〔201388号 20135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2163号文,下称《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的实施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
  (四)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市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独立设立救助基金的,应当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抄报广东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六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下称市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由协助管理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信访局和广东保监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七条 市公安局是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下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基金办)是市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和追偿等具体工作。市基金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市基金办职责:
  (一)负责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庭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联席会议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实施细则配套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对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对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专户专账核算,负责审批市基金办开设的账户。
  (二)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依法对市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市基金办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抢救行为。
  2.负责组织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申领抢救费用资料。
  3.负责选派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市救助基金医疗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减。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提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范围(下称医保三个目录)的信息资料及查询平台,提供相关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情况及查询平台。
  (五)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
  2.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
  3.负责甄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受害人是否属于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供养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审核非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供养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提供的有关经济困难的资料。
  (六)市农业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协助市基金办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广东保监局。
  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基金办提供车辆保险的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基金办使用。
  (八)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
  (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办理;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
  (八)其他资金。
  按上一年度广州市及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救助范畴。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资金拨付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每年320日前,市联席会议确定从上一年度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专账核算,同时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由市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市救助基金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 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抄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公安局和卫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五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应符合本市医保三个目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基金办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逐季度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十七条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基金办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八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广州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2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市基金办归垫抢救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监部门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理。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垫付、结算抢救费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24小时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4小时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害人无行为能力,也无家属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将申领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表、受害人的医院诊断、抢救治疗情况、抢救费用清单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等材料交市卫生局组织审核。市卫生局组织人员5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市医保三个目录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3日内将抢救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等资料提交给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辖区交警大队2日内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日内向申请人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但没有亲属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殡葬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出垫付丧葬费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机构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身份证明、《同意垫付丧葬费通知书》、死亡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资料,及时处理受害人遗体。
  对于未知名尸体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尸体处理意见后,殡葬机构按规定处理尸体。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毕后,持申领结算丧葬费的申请表、《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火化证等资料提交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3日内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殡葬机构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市基金办3日内将丧葬费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亲属。
  第二十八条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有关申请垫付的程序和审核救助款项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垫付的资金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按规定划拨。
  第二十九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受害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或伤残评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证明等资料。辖区交警大队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市基金办应当在60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需派出工作人员到受害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救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基金办。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报市联席会议审批。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市基金办于5日内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将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市基金办认为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垫付抢救费/丧葬费/一次性困难救助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对市基金办出具的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或对具体的垫付费用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公安局可以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征求市卫生局或民政局意见后,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办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就所垫付金额范围取得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故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基金办予以追偿,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确认后,市基金办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缴纳市基金办已垫付的费用,并及时抄告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应及时开展追偿工作。
  市基金办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害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市基金办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市基金办已出具同意垫付费用通知书或已经垫付资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还肇事车辆前应当书面通知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市基金办可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约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前,由市基金办留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提供担保;市基金办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基金办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2年,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市基金办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后,市基金办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基金办开设的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使用、管理和归垫等。
  第三十六条 市基金办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支付的一次性困难救助进行清理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基金办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基金办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和财政局。市公安局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市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基金办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全市上一季度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公安局和财政局。每年22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公安局、财政局。每年31日前,市公安局将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追偿等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广东保监局。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上年度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结余较多的,可在下年度适当降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暂时停止提取。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暂时停止提取的,应当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市救助基金专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应向省级救助基金申请救助,仍有缺口的,应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市救助基金,确保市基金资金充足。
  第四十一条 市基金办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市救助基金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第四十三条 市基金办要会同市卫生局等单位,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市卫生局《广州市重大交通突发事件院前急救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避免出现延误医疗和过度医疗等问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相应的处理。
  殡葬机构以虚列丧葬服务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相应的处理。
  市基金办在核定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时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有骗取相关费用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或者民政局通报;骗取费用情节严重或者多次骗取的,市基金办要会同市卫生或民政等部门取消该医疗、殡葬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垫付的;
  (四)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追偿垫付款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其人身伤亡的有关救助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或发生地不明确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身伤亡救助,由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
  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场、港口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身伤亡救助,可以由市基金办负责救助。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本规定所称的“2“3“5“10“15,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7“30“60,是指自然日,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28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事项,适用《省实施细则》。《省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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