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交通刑辩】
┝ 交通刑辩
【交通常识】
┝ 交通常识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交通法律】
┝ 法律法规政策
┝ 地方法规政策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法律法律法规政策 →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11-12 12:49:54 阅读次数: 23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法秘函【2005436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125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http://www.gzdlawyer.com/


上一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下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