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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例之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7-07-27 16:33:50 阅读次数: 20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例之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6日,黑龙江省友谊县王某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被害人王某重伤。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姜某于11月26日到友谊县检察院求助,表示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已经向被害人支付27000余元治疗费,愿意进一步赔偿,希望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理。

  (二)释法必要性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通过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对本案进行以案释法。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但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能引起被害人的误解和不满。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王某某从轻处理的请求,并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愿望,有必要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矛盾。三是本案因犯罪嫌疑人酒后驾车引发,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在当地频发,有必要通过释法说理加强法治教育警示。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2014年12月3日,友谊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组织了捕前公开审查,由侦查监督科科长主持,友谊县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嫌疑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一名人民监督员参加,部分群众到场旁听。
  公开审查中,侦查人员、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分别阐述了观点。主持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告诫其今后要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王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悔罪。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表示接受赔偿、愿意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方表示同意不逮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表示通过当天的公开审查,进一步加深了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在场群众纷纷表示,旁听了公开审查,很受教育,遵章出行、文明驾驶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坚决杜绝酒后驾车。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开审查后,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天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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