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交通刑辩】
┝ 交通刑辩
【交通常识】
┝ 交通常识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交通法律】
┝ 法律法规政策
┝ 地方法规政策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常识交通常识 → 注销行为无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注销行为无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9-03 11:32:58 阅读次数: 16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案情经过

柴某于1992年申请办理并持有AE型车驾驶证,有效期限6年,证号412822196310013817。到期后,2007年12月4日申请续驾获得许可,准驾车型A1A2E,有效起始日期2007-11-16,有效期限6年;驾驶证副页记录请于每年的11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于2013年11月16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2008年12月4日之前,柴某没有按照要求的一年期限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递交身体状况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照电脑自动程序,对其驾驶证予以公告后网络注销;但发放给柴某的驾驶证正副本并未收回。2013年7月,柴某到当地泌阳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个人车辆信息时,得知自己的驾驶证被注销的信息,泌阳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2013年7月31日向柴某出具了驾驶证注销的证明,柴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注销其驾驶证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恢复其驾驶证使用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柴某颁发的驾驶证属于行政许可,且该行政许可是附条件的许可,即需要申请人每年递交身体健康的证明,方可延续使用。本案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柴亭颁发的驾驶证副本已明确注明:“请于每年的11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法定的告知义务。柴某2007年12月领取驾驶证之后,未在一年内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递交身体状况的检查证明,属自身过错引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因此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公告后,从网络信息跟踪上对其许可行为予以注销并无不妥。同时,依照公安部令第9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精神,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等,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关于网络注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行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被告实行的网络管理也无不当。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柴某注销驾驶证的执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妥。柴某提出“被告注销其驾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柴某诉请法院确认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注销其驾驶证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恢复其驾驶证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柴某请求确认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注销其驾驶证的行为违法、恢复其驾驶证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驾驶证的行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的驾驶证使用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柴某持有A1A2E准驾车型驾驶证,其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向驻马店市交通管理支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驻马店市交通管理支队依规定注销了其机动车驾驶证。但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交通管理支队注销该证后,既没有收回柴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提供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证明,其注销行为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至于上诉人柴某要求恢复其驾驶证使用权的请求,属于行政权管理范围,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上诉人柴某应另行向相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遂依法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注销上诉人柴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无效;驳回上诉人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建立现代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等方面。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尊严,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理的程序,监督约束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案卷制度等。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一般行政程序为:立案、调查、决定、听证、处理,送达。在行政程序日益规范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政程序,否则为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本案中被告正是违反了告知等程序性规定,剥夺了柴某对注销驾驶证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属于违法的,最终被法院确认该注销驾驶证的行为无效。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网约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