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认定】
┝ 概念界定
┝ 事故认定
【车辆保险】
┝ 交强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其他
【事故赔偿】
┝ 权利和责任主体
┝ 赔偿范围和标准
┝ 司法鉴定
┝ 索赔实务
【其他事故】
┝ 医疗损害
┝ 工伤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护 士 条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他事故医疗损害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17 11:22:03 阅读次数: 1880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 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下一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